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探测点的确定)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4 检(探)测点的确定
4.1 一般原则
4.1.1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的检(探)测点,应根据气体的理化性质、释放源的特性、生产场地布置、地理条件、环境气候、操作巡检路线等条件,选择气体易于积累和便于采样检测之处布置。
【SH3063-1999】检测器宜布置在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可燃气体检测器的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径,室内宜为7.5m;室外宜为15m。在有效覆盖面积内,可设一台检测器。
有毒气体检测器与释放源的距离,室外不宜大于2m,室内不宜大于1m。
【GB50493-2009条文说明】
为有效发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的作用及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确保装置生产安全和工作人员的安全,特作本规定。
实际生产过程中,常用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多为点式气体探测器,故本规定中,有关确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探)测点的要求也是针对点式气体探测器的。对于其他特殊形式的气体检(探)测器,如开路式红外气体检(探)测器等,其检测布置及覆盖范围,应按产品技术文件要求设计。
4.1.2 可能泄漏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主要释放源:
1 气体压缩机和液体泵的动密封;
2 液体采样口和气体采样口;
3 液体排液(水)口和放空口;
4 设备和管道的法兰和阀门组。
【GB50493-2009条文说明】
本规范所指的可燃气体释放源即可能释放出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所在的位置或点。
本规范所指的有毒气体释放源即可释放出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所在的位置或点。
可燃气体释放源根据《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规定,释放源应按易燃物质的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分级。其分为连续释放源、第一级释放源、第二级释放源。
第一级释放源:在正常运转时周期或偶然释放的释放源。下列情况可划为第一级释放源:
1 在正常运行时,会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等的密封处;
2 在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安装在储有易燃液体的容器上的排水系统;
3 在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取样点。
第二级释放源,预计在正常情况下不会释放,即使释放也仅是偶尔短时释放源。下列情况可划为第二级释放源:
1 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的密封处;
2 在正常运行时不能释放易燃物质的法兰等连接件;
3 在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安全阀,排气孔和其它开口处;
4 在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取样点。
可燃气体检(探)测器所检测的主要对象是属于第二级释放源的设备或场所。本条各款的规定就是属第二级释放源的具体实例。
4.2 工艺装置
4.2.1 释放源处于露天或敞开式厂房布置的设备区域内,当检(探)测点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2m;当检(探)测点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m。
【GB50493-2009条文说明】
所谓露天布置是指设备布置在没有厂房,没有顶棚的室外。敞开式厂房布置是指设备布置在设有屋顶,不设建筑外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内。
根据液化石油气扩散速率试验,室内当释放流率为600L/h(10L/min)时,LPG的扩散速度为0.15m/s,泄漏发生1~1.5min内即可检测到,扣除仪表本身响应时间30s后,扩散时间为30~60s,扩散距离4.5~9m。
由此推论,一台在室内安装的检(探)测器其有效覆盖半径可按4.5—9m考虑。
按日本《一般高压气体安全规则》中LPG安全规则,关于“可燃性气体及有毒气体的泄漏检测报警器的布置”,室内布置的容易泄漏的高压气体设备,容易滞留可燃气体的场所,在这些设备群的周围以10m间距设一个检(探)测器的比例计算设置检(探)测器的数量。在室外布置的容易泄漏的高压气体设备在邻近高压设备,墙壁及其他构筑物,在坑槽等易于滞留气体的场所,在这设备群的周围以20m间距设一个检(探)测器的比例计算设置检(探)测器的数量。
上述容易泄漏的高压气体设备一般指压缩机、泵、反应器、储罐等。
分析日本的规定可折算为:检(探)测器的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径,在室内为5m,在室外为10m。
据有的资料报导:试验表明:在泄放量为5~10L/min,连续释放5min,检(探)测器与泄放点间的最灵敏区范围为10m以内;有效检测距离是20m。
4.2.2 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每隔15m可设一台检(探)测器,且检(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不宜大于7.5m。有毒气体检(探)测器距释放源不宜大于1m。
【GB50493-2009条文说明】
按GB12358标准的要求,可燃气体和有害气体泄漏30~60s即应响应报警,取其扩散距离的平均值即为7.5m。参照日本的规定,室外为室内的2倍,故室外的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径为15m。
有毒气体检(探)测器与释放源距离是根据对石化企业调查结果规定的,一般检(探)测器距释放源的距离室外不大于2m,室内不大于1m,多为靠近释放源0.5~0.6m设置,其安装高度:对于比空气轻的有毒气体,检(探)测器设在释放源上方不大于1.5m;对于比空气重的有毒气体,检(探)测器设在距地面约0.3~0.6m。
封闭厂房是指有门、有窗、有墙、有顶棚的厂房,半敞开式厂(库)房是指设有屋顶、建筑外围护结构局部采用墙体构造的生产性或储存性建筑物,通常多为局部通风不良场所。布置在封闭式厂房内的设备,属于室内布置;布置在半敞开式厂房内的设备,应根据具体的布置情况确定,如果通风不良,也可视为室内布置。
封闭或半敞开厂房内有一层或二层。如果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压缩机布置在厂房的第二层,为安全起见,尽快检测出泄漏的可燃气或有毒气体,在二层应按本条规定设置检(探)测器。二层以下(即一层),在无释放源情况下,属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沉积,所以在一层按本规范的第4.4.4条的设置检(探)测器。有释放源的情况,仍按本条设置检(探)测器。
对开路式红外气体检(探)测器,由于其检测原理的特殊性和产品的技术性能差异,其检测布置及覆盖范围,应按产品技术文件要求设计。
4.2. 3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除应在释放源上方设置检(探)测器外,还应在厂房内最高点气体易于积聚处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GB50493-2009条文说明】
本条规定是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当释放源处于露天或敞开式厂房的设备区内,通风良好,根据现场调查和引进装置均不设检(探)测器。当释放源处封闭或半敞开厂房内,通风不如露天或敞开式厂房,且在最高点死角易于积聚可燃气体,为安全起见,尽快检测泄漏出的可燃气体,所以规定在释放源上方0.5~2m处(见本规范第6.1.2条)设检(探)测器。在最高点易于积聚处设检(探)测器主要目的是检测泄漏出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经扩散后滞留此处,经一定时间积聚后达到报警设定值而报警。
【SH3063-1999】工艺装置
4.1.1 下列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释放源,应设检测器:
1 甲类气体或有毒气体压缩机、液化烃泵、甲。类或成组布置的乙+类液体泵和能挥发出有毒气体的液体泵的动密封;
2 在不正常运行时可能泄漏甲类气体、有毒气体、液化烃或甲B类液体和能挥发出有毒气体的液体采样口和不正常操作时可能携带液化烃、甲B类液体和能挥发出有毒气体的液体排液(水)口;
3 在不正常运行时可能泄漏甲类气体、有毒气体、液化烃的设备或管法兰、阀门组。
4.1.2 第4.1.1条规定的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露天或半露天布置的设备区内,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有毒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2m;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宜小于1m。
4.1.3 第4.1.1条规定的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半封闭厂房内,每隔15m可设一台检测器,且检测器距任一释放源不宜大于7.5m。
有毒气体检测器距释放源不宜大于1m。
4.1.4 当封闭或半封闭厂房内布置不同火灾危险类别的设备时,应在第4.1.1条规定的可燃气体释放源的7.5m范围内设检测器。
4.1.5 第4.1.1条规定的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半封闭厂房内,应在释放源上方设置检测器,还应在厂房内最高点易于积聚可燃气体处设置检测器。
4.3 储运设施
4.3.1 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等产生可燃气体的液体储罐的防火堤内,应设检(探)测器。当检(探)测点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2m;当检(探)测点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m。
【GB50493-2009条文说明】
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等产生可燃或有毒气体的液体储罐常以罐组形式布置在防火堤内,当防火堤内有隔堤且隔堤高度高于检(探)测器的安装高度时,隔堤分隔的区域内应设检(探)测器。
4.3.2 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的装卸设施,检(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小鹤管铁路装卸栈台,在地面上每隔一个车位宜设一台检(探)测器,且检(探)测器与装卸车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5m;
2 大鹤管铁路装卸栈台,宜设一台检(探)测器;
3 汽车装卸站的装卸车鹤位与检(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5m。当汽车装卸站内设有缓冲罐时,检(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第4.2.1条的规定。
4.3.3 装卸设施的泵或压缩机的检(探)测器设置,应符合第4.2节的规定。、
4.3.4 液化烃灌装站的检(探)测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封闭或半敞开的灌瓶间,灌装口与检(探)测器的距离宜为5~7.5m;
2 封闭或半敞开式储瓶库,应符合第4.2.2条规定;敞开式储瓶库 房沿四周每隔15~30m应设一台检(探)测器,当四周边长总和小于15m时,应设一台检(探)测器;
3 缓冲罐排水口或阀组与检(探)测器的距离,宜为5~7.5m。
【GB50493-2009条文说明】
灌装口与检(探)测点距离小于5m时,在正常灌装时可能报警,两者间距离不得过小,过大又不灵敏。因此规定为5~7.5m。
一般储瓶库多为敞开式厂房,为有效检测泄漏的液化烃,规定沿库的四周布置检(探)测器。周边长度之和不长(如:小于60m),可每间隔15 m设一台检(探)测器。当四周边长之和小于15m的,至少设一台检(探)测器。
当储瓶库系封闭或半敞开厂房时应按本规范第4.2.1条规定,使检(探)测器有效的覆盖全部厂房面积。
4.3.5 封闭或半敞开氢气灌瓶间,应在灌装口上方的室内最高点易于滞留气体处设检(探)测器。
4.3.6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装卸码头,距输油臂水平平面15m范围内,应设一台检(探)测器。
4.3.7 储存、运输有毒气体、有毒液体的储运设施, 有毒气体检(探)测器应按第4. 2节和第3.0.10条的规定设置。
【SH3063-1999】储运设施
4.2.1 液化烃、甲。类液体储罐,应在下列位置设检测器:
1 在液化烃罐组防火堤内,每隔30m宜设一台检测器,且距罐的排水口或罐底接管法兰、阀门不应大于15m。
2 在甲。类液体储罐的防火堤内,应设检测器,且储罐的排水口、采样口或底(侧)部接管法兰、阀门等与检测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4.2.2 液化烃、甲。类液体的装卸设施,应在下列位置设检测器:
1 小鹤管铁路装卸栈台,在地面上每隔一个车位宜设一台检测器,且检测器与装卸车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5m;
2 大鹤管铁路装卸栈台,宜设一台检测器;
3 汽车装卸站的装卸车鹤位与检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5m。当汽车装卸站内设有缓冲罐时,应按本规范第4.1.2条的规定设检测器。
4.2.3 装卸设施的泵或压缩机的检测器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1.1条、第4.1.2条和第4.1.3条规定。
4.2.4 液化烃灌装站的检测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封闭或半封闭的灌瓶间,灌装口与检测器的距离宜为5~7.5m;
2 封闭或半封闭式储瓶库,应符合本规范第4.1.3条规定;半露天储瓶库四周每15~30m设一台,当四周长小于15m时,应设一台;
3 缓冲罐排水口或阀组与检测器的距离,宜为5~7.5m。
4.2.5 封闭或半封闭氢气灌瓶间,应在灌装口上方的室内最高点易于滞留气体处设检测器。
4.2.6 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装卸码头,距输油臂水平平面15m范围内,应设一台检测器。当无法安装检测器时,装卸码头的可燃气体检测,应符合本规范第3.0.9规定。
4.2.7 有毒气体储运设施的有毒气体检测器,应按第4.1.2条和第4.1.3条的规定设置。
4.4 其他有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扩散与积聚场所
4.4.1 明火加热炉与可燃气体释放源之间,距加热炉炉边5m处应设检(探)测器。当明火加热炉与可燃气体释放源之间设有不燃烧材料实体墙时,实体墙靠近释放源的一侧应设检(探)测器。
【GB50493-2009条文说明】
这是为防止可燃气体进入明火加热炉区,以防引起火灾和爆炸。检(探)测器设置的位置是沿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4.4.2 设在爆炸危险区域2区范围内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应设可燃气体检(探)测器。
【GB50493-2009条文说明】
本条规定,只要设在爆炸危险区域2区范围内,使用防爆型或非防爆型在线分析仪表时,其仪表间均应设置检(探)测器。既可检测采样管道系统泄漏出的可燃气体,还可检测2区可燃气体,防止其进入仪表间。
按《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布置在爆炸危险区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内设备为非防爆型时,在线分析仪表间应正压通风”。为安全起见,本条规定,即使设了正压通风,也应有“第二道防线”的检(探)测器“把门”。
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因气体比重轻于空气,易于聚积在仪表间顶部死角,所以检(探)测器应设在顶部易于积聚处。
4.4.3 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的空调引风口、电缆沟和电缆桥架进入建筑物房间的开洞处等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有可能进入建筑物的地方,宜设置检(探)测器。
【GB50493-2009条文说明】
石油化工企业内,建筑物所处的周边环境比较复杂,工厂发生泄漏事故时,在建筑物内各房间工作的工作人员不易察觉,故当建筑物设置集中空调时,应根据具体情况, 在空调引风口处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并应将报警信号送空调引风管道上设置的自动切断隔离系统。
装置内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等电缆沟槽进入建筑物房间的开洞处设检(探)测器,是属“第二道防线”以防止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进入。日本和台湾的标准以及一些引进装置都安装检(探)测器。本规范则区别对待。一般控制室、变配电所距工艺设备区或储罐15m(或22.5m)并高出地坪0.6m,是属2区以外。高度小于0.6m,距工艺设备区或储罐15~30m之间距离是属附加2区的范围;在此范围内的控制室,当门窗朝向设备组或储运设施,则认为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可能进入。因此,装置发生泄漏时,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可能进入室内的机柜间、控制室和变配电所都宜设检(探)测器,否则可不设。
4.4.4 可能积聚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或有毒气体的工艺阀井、地坑及排污沟等场所,应设检(探)测器。
【GB50493-2009条文说明】
装置发生泄漏时,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可能积聚在通风不良的工艺阀井、地坑及排污沟等场所,形成局部0区,危及生产操作安全和环境安全。
【SH3063-1999】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扩散与积聚场所
4.3.1 明火加热炉与甲类气体、液化烃设备以及在不正常运行时,可能泄漏的释放源之间,约距加热炉5m或在防火墙外侧,宜设检测器。
4.3.2 控制室、配电室与甲类气体、有毒气体、液化烃、甲n类液体的工艺设备组、储运设施相距30m以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宜设检测器:
1 门窗朝向工艺设备组或储运设施的;
2 地上敷设的仪表电力线缆槽盒或配管进入控制室或配电室的。
4.3.3 设在2区范围内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应设检测器。
对于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应于在线分析仪表间内最高点易于积聚可燃气体处设置检测器。
4.3.4 不在检测器有效覆盖面积内的下列场所,宜设检测器:
1 使用或产生液化烃和/或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等可能积聚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地坑及排污沟最低处的地面上。
2 易于积聚甲类气体、有毒气体的“死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探测点的确定)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4 检(探)测点的确定
4.1 一般原则
4.1.1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的检(探)测点,应根据气体的理化性质、释放源的特性、生产场地布置、地理条件、环境气候、操作巡检路线等条件,选择气体易于积累和便于采样检测之处布置。
【SH3063-1999】检测器宜布置在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可燃气体检测器的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径,室内宜为7.5m;室外宜为15m。在有效覆盖面积内,可设一台检测器。
有毒气体检测器与释放源的距离,室外不宜大于2m,室内不宜大于1m。
【GB50493-2009条文说明】
为有效发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的作用及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确保装置生产安全和工作人员的安全,特作本规定。
实际生产过程中,常用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多为点式气体探测器,故本规定中,有关确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探)测点的要求也是针对点式气体探测器的。对于其他特殊形式的气体检(探)测器,如开路式红外气体检(探)测器等,其检测布置及覆盖范围,应按产品技术文件要求设计。
4.1.2 可能泄漏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主要释放源:
1 气体压缩机和液体泵的动密封;
2 液体采样口和气体采样口;
3 液体排液(水)口和放空口;
4 设备和管道的法兰和阀门组。
【GB50493-2009条文说明】
本规范所指的可燃气体释放源即可能释放出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所在的位置或点。
本规范所指的有毒气体释放源即可释放出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所在的位置或点。
可燃气体释放源根据《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规定,释放源应按易燃物质的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分级。其分为连续释放源、第一级释放源、第二级释放源。
第一级释放源:在正常运转时周期或偶然释放的释放源。下列情况可划为第一级释放源:
1 在正常运行时,会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等的密封处;
2 在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安装在储有易燃液体的容器上的排水系统;
3 在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取样点。
第二级释放源,预计在正常情况下不会释放,即使释放也仅是偶尔短时释放源。下列情况可划为第二级释放源:
1 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的密封处;
2 在正常运行时不能释放易燃物质的法兰等连接件;
3 在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安全阀,排气孔和其它开口处;
4 在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取样点。
可燃气体检(探)测器所检测的主要对象是属于第二级释放源的设备或场所。本条各款的规定就是属第二级释放源的具体实例。
4.2 工艺装置
4.2.1 释放源处于露天或敞开式厂房布置的设备区域内,当检(探)测点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2m;当检(探)测点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m。
【GB50493-2009条文说明】
所谓露天布置是指设备布置在没有厂房,没有顶棚的室外。敞开式厂房布置是指设备布置在设有屋顶,不设建筑外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内。
根据液化石油气扩散速率试验,室内当释放流率为600L/h(10L/min)时,LPG的扩散速度为0.15m/s,泄漏发生1~1.5min内即可检测到,扣除仪表本身响应时间30s后,扩散时间为30~60s,扩散距离4.5~9m。
由此推论,一台在室内安装的检(探)测器其有效覆盖半径可按4.5—9m考虑。
按日本《一般高压气体安全规则》中LPG安全规则,关于“可燃性气体及有毒气体的泄漏检测报警器的布置”,室内布置的容易泄漏的高压气体设备,容易滞留可燃气体的场所,在这些设备群的周围以10m间距设一个检(探)测器的比例计算设置检(探)测器的数量。在室外布置的容易泄漏的高压气体设备在邻近高压设备,墙壁及其他构筑物,在坑槽等易于滞留气体的场所,在这设备群的周围以20m间距设一个检(探)测器的比例计算设置检(探)测器的数量。
上述容易泄漏的高压气体设备一般指压缩机、泵、反应器、储罐等。
分析日本的规定可折算为:检(探)测器的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径,在室内为5m,在室外为10m。
据有的资料报导:试验表明:在泄放量为5~10L/min,连续释放5min,检(探)测器与泄放点间的最灵敏区范围为10m以内;有效检测距离是20m。
4.2.2 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每隔15m可设一台检(探)测器,且检(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不宜大于7.5m。有毒气体检(探)测器距释放源不宜大于1m。
【GB50493-2009条文说明】
按GB12358标准的要求,可燃气体和有害气体泄漏30~60s即应响应报警,取其扩散距离的平均值即为7.5m。参照日本的规定,室外为室内的2倍,故室外的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径为15m。
有毒气体检(探)测器与释放源距离是根据对石化企业调查结果规定的,一般检(探)测器距释放源的距离室外不大于2m,室内不大于1m,多为靠近释放源0.5~0.6m设置,其安装高度:对于比空气轻的有毒气体,检(探)测器设在释放源上方不大于1.5m;对于比空气重的有毒气体,检(探)测器设在距地面约0.3~0.6m。
封闭厂房是指有门、有窗、有墙、有顶棚的厂房,半敞开式厂(库)房是指设有屋顶、建筑外围护结构局部采用墙体构造的生产性或储存性建筑物,通常多为局部通风不良场所。布置在封闭式厂房内的设备,属于室内布置;布置在半敞开式厂房内的设备,应根据具体的布置情况确定,如果通风不良,也可视为室内布置。
封闭或半敞开厂房内有一层或二层。如果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压缩机布置在厂房的第二层,为安全起见,尽快检测出泄漏的可燃气或有毒气体,在二层应按本条规定设置检(探)测器。二层以下(即一层),在无释放源情况下,属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沉积,所以在一层按本规范的第4.4.4条的设置检(探)测器。有释放源的情况,仍按本条设置检(探)测器。
对开路式红外气体检(探)测器,由于其检测原理的特殊性和产品的技术性能差异,其检测布置及覆盖范围,应按产品技术文件要求设计。
4.2. 3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除应在释放源上方设置检(探)测器外,还应在厂房内最高点气体易于积聚处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GB50493-2009条文说明】
本条规定是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当释放源处于露天或敞开式厂房的设备区内,通风良好,根据现场调查和引进装置均不设检(探)测器。当释放源处封闭或半敞开厂房内,通风不如露天或敞开式厂房,且在最高点死角易于积聚可燃气体,为安全起见,尽快检测泄漏出的可燃气体,所以规定在释放源上方0.5~2m处(见本规范第6.1.2条)设检(探)测器。在最高点易于积聚处设检(探)测器主要目的是检测泄漏出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经扩散后滞留此处,经一定时间积聚后达到报警设定值而报警。
【SH3063-1999】工艺装置
4.1.1 下列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释放源,应设检测器:
1 甲类气体或有毒气体压缩机、液化烃泵、甲。类或成组布置的乙+类液体泵和能挥发出有毒气体的液体泵的动密封;
2 在不正常运行时可能泄漏甲类气体、有毒气体、液化烃或甲B类液体和能挥发出有毒气体的液体采样口和不正常操作时可能携带液化烃、甲B类液体和能挥发出有毒气体的液体排液(水)口;
3 在不正常运行时可能泄漏甲类气体、有毒气体、液化烃的设备或管法兰、阀门组。
4.1.2 第4.1.1条规定的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露天或半露天布置的设备区内,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有毒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2m;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宜小于1m。
4.1.3 第4.1.1条规定的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半封闭厂房内,每隔15m可设一台检测器,且检测器距任一释放源不宜大于7.5m。
有毒气体检测器距释放源不宜大于1m。
4.1.4 当封闭或半封闭厂房内布置不同火灾危险类别的设备时,应在第4.1.1条规定的可燃气体释放源的7.5m范围内设检测器。
4.1.5 第4.1.1条规定的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半封闭厂房内,应在释放源上方设置检测器,还应在厂房内最高点易于积聚可燃气体处设置检测器。
4.3 储运设施
4.3.1 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等产生可燃气体的液体储罐的防火堤内,应设检(探)测器。当检(探)测点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2m;当检(探)测点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m。
【GB50493-2009条文说明】
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等产生可燃或有毒气体的液体储罐常以罐组形式布置在防火堤内,当防火堤内有隔堤且隔堤高度高于检(探)测器的安装高度时,隔堤分隔的区域内应设检(探)测器。
4.3.2 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的装卸设施,检(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小鹤管铁路装卸栈台,在地面上每隔一个车位宜设一台检(探)测器,且检(探)测器与装卸车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5m;
2 大鹤管铁路装卸栈台,宜设一台检(探)测器;
3 汽车装卸站的装卸车鹤位与检(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5m。当汽车装卸站内设有缓冲罐时,检(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第4.2.1条的规定。
4.3.3 装卸设施的泵或压缩机的检(探)测器设置,应符合第4.2节的规定。、
4.3.4 液化烃灌装站的检(探)测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封闭或半敞开的灌瓶间,灌装口与检(探)测器的距离宜为5~7.5m;
2 封闭或半敞开式储瓶库,应符合第4.2.2条规定;敞开式储瓶库 房沿四周每隔15~30m应设一台检(探)测器,当四周边长总和小于15m时,应设一台检(探)测器;
3 缓冲罐排水口或阀组与检(探)测器的距离,宜为5~7.5m。
【GB50493-2009条文说明】
灌装口与检(探)测点距离小于5m时,在正常灌装时可能报警,两者间距离不得过小,过大又不灵敏。因此规定为5~7.5m。
一般储瓶库多为敞开式厂房,为有效检测泄漏的液化烃,规定沿库的四周布置检(探)测器。周边长度之和不长(如:小于60m),可每间隔15 m设一台检(探)测器。当四周边长之和小于15m的,至少设一台检(探)测器。
当储瓶库系封闭或半敞开厂房时应按本规范第4.2.1条规定,使检(探)测器有效的覆盖全部厂房面积。
4.3.5 封闭或半敞开氢气灌瓶间,应在灌装口上方的室内最高点易于滞留气体处设检(探)测器。
4.3.6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装卸码头,距输油臂水平平面15m范围内,应设一台检(探)测器。
4.3.7 储存、运输有毒气体、有毒液体的储运设施, 有毒气体检(探)测器应按第4. 2节和第3.0.10条的规定设置。
【SH3063-1999】储运设施
4.2.1 液化烃、甲。类液体储罐,应在下列位置设检测器:
1 在液化烃罐组防火堤内,每隔30m宜设一台检测器,且距罐的排水口或罐底接管法兰、阀门不应大于15m。
2 在甲。类液体储罐的防火堤内,应设检测器,且储罐的排水口、采样口或底(侧)部接管法兰、阀门等与检测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4.2.2 液化烃、甲。类液体的装卸设施,应在下列位置设检测器:
1 小鹤管铁路装卸栈台,在地面上每隔一个车位宜设一台检测器,且检测器与装卸车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5m;
2 大鹤管铁路装卸栈台,宜设一台检测器;
3 汽车装卸站的装卸车鹤位与检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5m。当汽车装卸站内设有缓冲罐时,应按本规范第4.1.2条的规定设检测器。
4.2.3 装卸设施的泵或压缩机的检测器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1.1条、第4.1.2条和第4.1.3条规定。
4.2.4 液化烃灌装站的检测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封闭或半封闭的灌瓶间,灌装口与检测器的距离宜为5~7.5m;
2 封闭或半封闭式储瓶库,应符合本规范第4.1.3条规定;半露天储瓶库四周每15~30m设一台,当四周长小于15m时,应设一台;
3 缓冲罐排水口或阀组与检测器的距离,宜为5~7.5m。
4.2.5 封闭或半封闭氢气灌瓶间,应在灌装口上方的室内最高点易于滞留气体处设检测器。
4.2.6 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装卸码头,距输油臂水平平面15m范围内,应设一台检测器。当无法安装检测器时,装卸码头的可燃气体检测,应符合本规范第3.0.9规定。
4.2.7 有毒气体储运设施的有毒气体检测器,应按第4.1.2条和第4.1.3条的规定设置。
4.4 其他有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扩散与积聚场所
4.4.1 明火加热炉与可燃气体释放源之间,距加热炉炉边5m处应设检(探)测器。当明火加热炉与可燃气体释放源之间设有不燃烧材料实体墙时,实体墙靠近释放源的一侧应设检(探)测器。
【GB50493-2009条文说明】
这是为防止可燃气体进入明火加热炉区,以防引起火灾和爆炸。检(探)测器设置的位置是沿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4.4.2 设在爆炸危险区域2区范围内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应设可燃气体检(探)测器。
【GB50493-2009条文说明】
本条规定,只要设在爆炸危险区域2区范围内,使用防爆型或非防爆型在线分析仪表时,其仪表间均应设置检(探)测器。既可检测采样管道系统泄漏出的可燃气体,还可检测2区可燃气体,防止其进入仪表间。
按《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布置在爆炸危险区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内设备为非防爆型时,在线分析仪表间应正压通风”。为安全起见,本条规定,即使设了正压通风,也应有“第二道防线”的检(探)测器“把门”。
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因气体比重轻于空气,易于聚积在仪表间顶部死角,所以检(探)测器应设在顶部易于积聚处。
4.4.3 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的空调引风口、电缆沟和电缆桥架进入建筑物房间的开洞处等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有可能进入建筑物的地方,宜设置检(探)测器。
【GB50493-2009条文说明】
石油化工企业内,建筑物所处的周边环境比较复杂,工厂发生泄漏事故时,在建筑物内各房间工作的工作人员不易察觉,故当建筑物设置集中空调时,应根据具体情况, 在空调引风口处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并应将报警信号送空调引风管道上设置的自动切断隔离系统。
装置内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等电缆沟槽进入建筑物房间的开洞处设检(探)测器,是属“第二道防线”以防止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进入。日本和台湾的标准以及一些引进装置都安装检(探)测器。本规范则区别对待。一般控制室、变配电所距工艺设备区或储罐15m(或22.5m)并高出地坪0.6m,是属2区以外。高度小于0.6m,距工艺设备区或储罐15~30m之间距离是属附加2区的范围;在此范围内的控制室,当门窗朝向设备组或储运设施,则认为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可能进入。因此,装置发生泄漏时,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可能进入室内的机柜间、控制室和变配电所都宜设检(探)测器,否则可不设。
4.4.4 可能积聚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或有毒气体的工艺阀井、地坑及排污沟等场所,应设检(探)测器。
【GB50493-2009条文说明】
装置发生泄漏时,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可能积聚在通风不良的工艺阀井、地坑及排污沟等场所,形成局部0区,危及生产操作安全和环境安全。
【SH3063-1999】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扩散与积聚场所
4.3.1 明火加热炉与甲类气体、液化烃设备以及在不正常运行时,可能泄漏的释放源之间,约距加热炉5m或在防火墙外侧,宜设检测器。
4.3.2 控制室、配电室与甲类气体、有毒气体、液化烃、甲n类液体的工艺设备组、储运设施相距30m以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宜设检测器:
1 门窗朝向工艺设备组或储运设施的;
2 地上敷设的仪表电力线缆槽盒或配管进入控制室或配电室的。
4.3.3 设在2区范围内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应设检测器。
对于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应于在线分析仪表间内最高点易于积聚可燃气体处设置检测器。
4.3.4 不在检测器有效覆盖面积内的下列场所,宜设检测器:
1 使用或产生液化烃和/或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等可能积聚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地坑及排污沟最低处的地面上。
2 易于积聚甲类气体、有毒气体的“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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