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探测器的安装)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6 检(探)测器和指示报警设备的安装
6.1 检(探)测器的安装
6.1.1 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0.3~0.6m。检测比空气重的有毒气体的检(探)测器,应靠近泄漏点,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0.3~0.6m。
【GB50493-2009条文说明】
(相对) 气体密度大于0.97kg/m3(标准状态下)的即认为比空气重;(相对)气体密度小于0.97kg/m3(标准状态下)的即认为比空气轻。 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时,推荐的检(探)测器安装高度应高出地坪(或楼板面)0.3~0.6m。过低易造成因雨水淋、溅,对检(探)测器的损害;过高则超出了比空气重的气体易于积聚的高度。
6.1.2 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探)测器,其安装高度应高出释放源0.5~2m。
【GB50493-2009条文说明】
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如甲烷和城市煤气时),检(探)测器高出释放源所在高度0.5~2m,且与释放源的水平距离适当减小至5m以内,可以尽快地检测到可燃气体。当检测指定部位的氢气泄漏时,检(探)测器宜安装于释放源周围及上方1m的范围内,太远则由于氢气的迅速扩散上升,起不到检测效果。
检测与空气分子量接近且极易与空气混合的有毒气体(如一氧化碳和氰化氢)时,检(探)测器应安装于距释放源上下1m的高度范围内;有毒气体比空气稍轻时,检(探)测器安装于释放源上方,有毒气体比空气稍重时,检(探)测器安装于释放源下方;检(探)测器距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超过1m为宜。
6.1.3 检(探)测器应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易于检修的场所,安装探头的地点与周边管线或设备之间应留有不小于0.5m的净空和出入通道。
6.1.4检(探)测器的安装与接线技术要求应符合制造厂的规定,并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GB50493-2009条文说明】
检(探)测器的安装与接线除按制造厂规定的要求以外,应遵照《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设计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SH3063-1999】检测报警仪表的安装
6.1 检测器的安装
6.1.1 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测器,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0.3~0.6m。
注:气体密度大于0.97kg/m3(标准状态下)的即认为比空气重;气体密度小于0.97kg/m3(标准状态下)的即认为比空气轻。
6.1.2 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测器,其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0.5~2m。
6.1.3 检测器宜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的场所,且周围留有不小于0.3m的净空。
6.1.4 检测器的安装与接线按制造厂规定的要求进行,并应符合防爆仪表安装接线的有关规定。
6.2 指示报警设备和现场报警器的安装
6.2.1指示报警设备应安装在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等内部。
6.2.2 现场报警器应就近安装在检(探)测器所在的区域。
【SH3063-1999】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的安装
6.2.1 当工艺装置或储运设施有中心控制室时,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应安装在中心控制室内。
6.2.2 当工艺装置或储运设施设有中心控制室以外的其他控制室或操作室时,其操作管辖区内设置的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宜安装在该控制室或操作室内;需要时,其报警信号再转送至中心控制室。
6.2.3 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应有其对应检测器所在位置的指示标牌或检测器的分布图。
6.2.4 一般报警用的报警系统,可使用普通仪表电源供电。
6.2.5 下列情况的检测报警系统,应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
1与自动保护系统相连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测;
2人员常去场所的可能泄漏Ⅰ极(极度危害)和Ⅱ级(高度危害)有毒气体的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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